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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政策

        来源:黄石市教育局 作者:  时间:2022-09-13 16:35

           一、救助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在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含技工学校)就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特困供养学生;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且被民政部门纳入本年度临时救助对象的贫困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临时救助对象)学生。

        以上学生对应简称为123类特困学生(下同)。

        二、救助标准

        1.1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

        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1400/月;阳新县为1260/月。集中养育孤儿救助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2240/月;阳新县为2016/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参照孤儿政策执行。若后期救助标准有调整,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2.第2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月;阳新县为1260/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月;阳新县为850/月。若后期救助标准有调整,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3.3类特困学生对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学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月,学籍在阳新县为850/月;在我市以外就读的学生户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月,户籍在阳新县为850/月。

        4.1-3类特困学生按规定享受原有的教育帮扶和医疗救助政策保持不变,对在我市就读的高中、中职学生,均免收学费。

        三、救助程序

        1.12类特困学生:

        (1)申请。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相关救助资金

        2.3特困学生救助:采取按学期评审,分学期发放的办法进行。

        (1)认定:比对认定。建立民政、人社、教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每年3月和9月,教育、人社部门将民政部门比对出的本地3特困学生名单反馈至辖区各学校(园),学校(园)依据比对名单,直接认定。春秋两季比对后本地新增的,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认定;申请认定。凡认为符合3特困学生救助条件但又未被民政部门纳入临时救助对象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发现认定。各村、社区、学校发现未纳入民政临时救助的3特困学生,应通知学生或家长,并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认定程序

        (2)申请:在我市就读的3特困学生,由各学校(园)根据教育、人社部门反馈名单通知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就读学校(园)提交申请,并填写《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附1,下同);在我市以外的学校(园)就读3特困学生,技校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其他学校(园)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所在学校(园)的就读证明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证明材料;

        对于因身体及其他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可委托村(社区)或他人代为申请。

        (3)审核:在我市就读的3特困学生,由学校(园)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后,将救助申请材料提交本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在我市以外学校(园)就读的3特困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4)发放:救助资金分学期一次性发放,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6720/学期,阳新县为5100/学期

        3.1-3类特困学生就读我市高中、中职学校,开学时一次性直接免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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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就读学校名称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现住址


        家庭

        人口数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

        单位

        职业

        年收入

        (万元)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证明材料附后)

        申请人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备注:在我市以外学校就读学生的“学校审核意见”栏无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