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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备案及认定

        来源:创新科   时间:2018-10-26

        黄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辅导、研发试验场地、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一般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创新型孵化器的表现形式,主要指针对早期创业,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空间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一般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融合新型服务,聚焦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和组织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申请和孵化器的认定申请等工作,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推荐市级备案以及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小于300平方米;可面向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星创天地还需建有网上服务平台,能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的有自建或依托网络的电商平台。

        4、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创客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5家以上。与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者纳入登记范围的创客不少于15名;创客采用登记制度,由众创空间负责对其入驻创客信息登记。  6、孵化器建有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建有服务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专业众创空间应具备能够满足设计、加工制作、检验测试等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8、建有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六条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的提交《黄石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备案申请表》。

        2、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的提交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确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3)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4)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5)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3、企业(项目)有关材料:

        (1)入驻企业(含企业名称、注册时间、企业类型、当年销售收入、法人、联系电话等)或创客(姓名、身份证、发展方向、联系方式等)情况表、入驻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技术服务设施清单;    5、自有资金证明或孵化资金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服务能力的材料。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备案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予以备案。

        第三章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实行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第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黄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标准(见附件1)、《黄石市星创天地评价标准》(见附件2)的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  (三)评出档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情况予以核实,并结合最终结果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  绩效奖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奖励。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当年度两次(含)以上未按时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数据,取消当年度享受相关政策资格;对于编报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累计发生二次(含)以上虚假编报严重失信行为的、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资格。取消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孵化器资格的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黄科技发创【2014】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