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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市征集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3-02-28 14:09

        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参与立法途径,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市司法局草拟了《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后),并拟在全范围内征集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对《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二、有意愿的单位或者组织可自荐申报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填写《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荐表》。

        请于3月15日前将书面反馈资料报送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宗斌,江亚莉

        联系电话:6359258

        电子邮箱:fazhiban517@163.com

        附件:1.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2.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荐表

        2023年2月28日

        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负责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遴选确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设立条件】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

        (四)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范围】立法联系点主要从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六条【设立程序】立法联系点的选定,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或者组织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主动进行自荐,并提交自荐材料;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察看等方式,结合建点条件、合理分布等因素,从候选单位中选择法治建设基础较好、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单位或组织,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公布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并授予“黄石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XX年—XX年)”牌匾。

         【动态调整】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调整,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和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立法联系点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配备】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职务和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工作职责】立法联系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需求;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做好已经施行的法规、规章在本区域、行业或者所属单位、组织的宣传普及;

          (五)对政府立法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法治建设有关工作。

        【工作方式】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工作指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联系点的指导,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其他适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点名称


        联系点性质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

        负责人





        联络员





        联系点通信地址:

        联系点情况简介

        1.联系点性质主要是:企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2.联系点情况简介如果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