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黄石大冶湖高新区创新发展,支撑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引进企业科技扶持
(一)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制定大冶市重大科技计划。通过计划项目支持入驻我市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高端人才科技创新。通过项目方式,扶持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省“长江学者”和“百人计划”等高端人才来我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促进技改和高新产业发展
(三)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改造、节能减排改造、园区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智能化、网络化、品牌化、绿色化水平。
(四)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奖励机制。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记备案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对乡镇园区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强化乡镇科技工作考核,提高科技考核权重,鼓励乡镇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将平台建设纳入乡镇科技考核体系;根据平台服务园区企业情况,以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建立高新企业培育服务机制,落实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技、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七)建立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梯级培育激励机制。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和黄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大冶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培育期内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年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大冶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扫零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强化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资助1000元/件,一项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资助2500元/件,单位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发明申请5件以内的(含5件)资助1200元/件,超过5件以上部分的资助600元/件,实用新型申请5件以内的(含5件)资助800元/件,超过5件以上部分的资助400元/件,个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位授权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个人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400元/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本年度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支持企业培育名优产品和创建知名品牌。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大冶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着名商标、黄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进科技合作成果转化
(十)支持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新产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公益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方式按“一、强化引进企业科技扶持”条款列入重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十一)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强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定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将企业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具有专利的项目纳入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申报门槛,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管理等按《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冶政办发〔2016〕58号)执行。
(十二)激励企业建立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并通过省科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三)引导我市主导产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促进集群产业技术升级,根据联盟建设实施成效,采取先建成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促进企业转化省级科技成果,对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支付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一、二等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一、二、三等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参与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
五、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五)激励园区创建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
(十六)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制定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计划,支持初创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具体按照《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冶政办发〔2016〕58号)执行。
六、加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十七)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专利、商标、成果等无形资产开展质押贷款,对取得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加强资本市场对企业创新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进入“科技板”挂牌融资,对“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支持。
七、其他事项
(十九)本办法中的各类项目资助资金和奖补经费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大冶市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制订;《大冶市名优产品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制订;《大冶市知名品牌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制订;《大冶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制订。以上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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