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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21-03-24 16:54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奋力建设“三个大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总部经济企业发展

        (一)奖励对象。

        1.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贸易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旅游业或电子商务型企业等进行成长性评估,通过评估,将注册地变更至大冶市且在本市缴纳税收的。

        2.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的创业型总部经济项目,若申请享受总部经济奖补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二)奖励办法。

        1.租赁办公用房补助。在总部经济中心租赁办公用房的,第1年租金全免,后续经营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助:

        在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或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亿元的,按实际租金标准的75%收取租金,优惠期不超过3年;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再免3年租金;后续年份减半收取租金(期间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年份不予补助)。

        租赁办公用房面积按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控制。

        2.购置办公用房补助。连续2年平均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补助,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享受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租售或改变用途。

        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贸易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旅游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该企业业务收入的1%给予扶持奖励,第1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政府财力贡献的100%,第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政府财力贡献的80%,后续3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政府财力贡献的50%。奖励资金在次年一次性兑现,用于企业滚动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电子商务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按该企业电商业务收入的0.1‰给予扶持奖励,前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政府财力贡献的100%,后3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政府财力贡献的50%。奖励资金在次年一次性兑现,用于企业滚动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享受到政策兑现的总部经济企业,至少3年不得变更,结算汇算必须在大冶市。结算依据原则上对大冶地方政府财力贡献不得低于上年度。

        二、其他事项

        (一)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凡是符合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扶持条款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由市总部经济中心办公室负责在1个月内兑现到位。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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